2010-03-27

台灣的移工圖像

龔尤倩(2007)


六○、七○年代勞動力密集產業創造了台灣經濟的奇蹟,隨著經濟發展,土地工資成本的上揚,台灣產業再也無法依恃島內自農村釋放廉價勞動力的優勢。產業外移出走成為趨勢,引進移工成為政府要求企業根留台灣的策略之一。1989年,行政院以「十四項重要工程人力需求措施因應方案」引進了泰國籍勞工,1992年就業服務法通過,則正式確定了台灣的移工政策。

於是,捷運,高鐵,醫院與社區公園….一一看到了這群移工的與我們共生共存的身影。截至2007年2月,台灣有341,623名藍領外籍移工,佔全部人口的1.4%,佔總勞動人口的百分之三。半數藍領移工從事製造業,另一大宗則為外籍監護工佔了百分之四十四,泰國印尼菲律賓以及越南籍人數分別為七萬至九萬不等,馬來西亞以及蒙古則低於百名。




移工所面臨的處境

1992年頒布的就業服務法中,對藍領移工以及白領移工進行了區隔規範。專業白領外國人 的聘雇,採取的是個別許可制,工作許可的取得沒有配額的管制、契約及工作居留的年限也無上限。而移工的雇用,採取的是所謂「客工」(Guest worker)的模式,雇主的聘僱資格受到配額的管制,移工只允許在契約期間擁有最長六年的工作居留。和自由流動的白領專業移工不同,低階移工被剝奪了在勞動市場流動的權力,他們只能為一個特定的雇主工作,除了少數例外條件,不得轉換雇主。

台灣政府提出其外勞政策四大原則:「外勞必須是補充性勞動力、防範外勞成為變相移民、避免製造社會與健康問題、不得妨礙產業升級」。在這四大原則之下,九○年代以來的台灣移工管理制度有以下的特徵:

1. 政府控制引進移工之產業與人數。

2. 限制移工在台灣的工作期限。為了要避免造成移民現象,移工在台灣依其工作簽證居留,三年期限一到移工必須出國一天,俟後可在台灣繼續另三年之工作。當他們完成了在台灣的工作期限,移工必須離開台灣並且不得再以移工身份回到台灣工作。

3. 移工必須有良民証並通過例行健康檢查。移工入境前後以及每隔一年必須經台灣政府認證的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一旦健康檢查不合格,移工將無法取得聘僱許可,面臨出境的命運。移工於取得簽證前必須備有母國當地之良民証,以作為審核其行為的標準。

4. 限制外籍勞工的移動。移工的居留處為雇主地址,不得任意移動,只有在關廠, 照顧對象往生, 性侵害與騷擾等特別嚴重情況下始得轉換雇主。

5. 配額管制循環使用的設計。一但雇主所雇用的移工行蹤不明將喪失配額,這樣的設計造成雇主嚴格控制移工,於是雇主透過扣押護照,居留證或者是所謂的強迫儲蓄 ,限制移工的假日行動以避免移工的逃跑,這些種種措施往往違反外勞人權。

6. 私人仲介的引進。引進移工的程序複雜繁瑣,加以配額制度以及仲介市場的競爭壓力,仲介公司搶單所造成的惡性競爭,仲介將相關支出費用轉嫁到移工身上,高額仲介費造成的問題,是台灣移工面對的最明顯直接的剝削。據2002年台灣官方統計,移工必須要付出新台幣十一萬元至十五萬元作為仲介費用才能來到台灣。

7. 不准家庭團聚。來台工作的藍領移工不准在台結婚、攜眷,更沒有家庭團聚的權利;其合法居留期間也被排除在歸化申請資格之外。

8. 外籍家務勞動者填補社會福利漏洞。2007年2月外籍家務勞動者佔了總外籍藍領工人之百分之四十六,約十五萬人。台灣殘缺的社會福利制度以及老年化的社會現象,造成了近年這些外籍家務勞動者的數量不斷上揚。根據勞委會統計,外籍監護工平均工時高達每日12.5 小時,她們以以長工時、低工資的勞動條件,持續修補著台灣照護制度的缺漏。勞委會曾於1998年4月將家事服務業勞工納入勞基法適用,但於1999年1月又取消適用。由於家庭類勞工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外,使得這塊殘缺的公共社福領域徹底私人市場化,欠缺工時、休假、工作內容與勞動條件的基本保障;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與天主教移工團體並組成「家事服務法聯盟」,倡議制定家事服務法以保障家務勞動者的法定權益。

台灣的外籍藍領移工被政策定位在不能久居的「客工」,低階外勞只是台灣勞動力的補充,社會的過客。在這樣的設計之下,相關藍領移工的控制結構,諸如,在勞動市場上限制六年的工作年限,無法自由轉換雇主,無法自組工會,而私人仲介制度更加深了移工面對的債務的控制,更使得移工面對控制的結構禁聲, 2005年的高雄捷運泰勞抗暴事件,正徹底突顯了台灣的移工政策已成了「新奴工制度」。這樣的制度與長期家務勞動者無法律保障的處境,也使得台灣被列名為美國國務院二○○六年人口販運的觀察名單。(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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